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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龙某于2017年7月进入深圳宝安沙井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合同期满后,龙某仍在该公司工作,双方未续签合同。2018年11月30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2月13日,龙某委托本律师向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该置业公司支付龙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48000元。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维持裁决。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期限届满后,黄某继续在公司工作了五个月,但该公司未与其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支付黄某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计四个月的二倍工资,因龙某已取得一倍的工资,所以该公司仍应支付另一倍工资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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