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要求赔偿的法律要件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同其他民事侵权行为一样,要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
(一) 原告享有商业秘密
任何侵权之诉的前提就是原告须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商业秘密侵权诉讼首先要确认原告是否拥有商业秘密,这不仅包括原告是否合法拥有这项权利,更重要的是要确认这项权利是否是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这需要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原告也必须围绕这几个要件举证,具体包括:
1、 原告所主张的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即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取得。这也是商业秘密案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不仅涉及法律知识,而且涉及技术、经济等专业知识,必要时需要进行专门鉴定,以确定信息的秘密性和新颖性。
2、 原告所主张的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由于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实用性,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所以侵犯商业秘密就会使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侵权人往往也能获得非法利益。
3、 原告对该项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合理的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原告对此必须举证。
(二)被告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
行为人必须在客观上实施了违法法律规定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 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 第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 其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 被告主观上有过错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被告对于因其过错而实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过错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在商业秘密诉讼中,被告经常以原告并未明示信息是商业秘密,也未采取保密措施为由,证明自己披露或使用行为在主观上是没有过错的,所以不承担责任。
(四) 有损害事实
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就是必须发生了客观的损害事实,造成了权利人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如果被告的行为并未造成原告的损害,被告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告仍然应当承担其他责任形式,比如,被告违反了保密合同的规定,擅自向第三人披露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但是第三人并没有使用该项商业秘密,也没有再进行扩散,并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害,被告虽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还是要承担违反保密合同的其他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这时的违约金主要起惩罚作用。
(五) 被告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判定是十分重要的,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的。有些法官在认定这个问题时采取了两种极端的方式,在原告提出了侵权行为之后销量减少的证据后,有的法官认为该损失全部是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从而判决被告对此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有的法官却认为原告产品销量的减少固然有侵权行为的原因,但是与季节、管理等等都有关系,因此原告主张以其销量的减少作为损失的依据不够充分,不予支持,从而采取法定赔偿或被告的意见。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准确具体的分析因果关系,对于正确确定被告赔偿责任的大小是十分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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